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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

来源: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 日期2023/3/17 11:44:39 作者:junyoo 浏览921次

 

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藏品征集资金使用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藏品征集工作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是指依据本馆业务发展需要和入藏标准,利用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向社会购买,或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按照“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监管到位”的原则,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不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确保藏品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在馆长直接领导下,由分管业务馆长组织实施,研究策划部负责具体落实,其他部门协助开展。

      第五条  研究策划部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由主任直接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藏品征集工作。在拟征集物批量较大、人手不足、路程较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研究策划部可申请馆长指定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纳入本馆“三重一大”议事项目,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七条  本馆是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为依托,收藏、研究和展示华南地区东江流域抗日战争文物与史料的专题性博物馆,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见证地、华南和东莞抗日的写真地、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本馆藏品征集范围是:

      (一)反映东江纵队、两广纵队、粤赣湘边纵队及东莞人民抗日的物品和文献资料。

      (二)反映东江纵队、两广纵队、粤赣湘边纵队老战士在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再立新功的物品和文献资料。

      (三)反映全国抗战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史实的物品和文献资料。

      (四)由艺术家或东江纵队、两广纵队、粤赣湘边纵队老战士创作,与东纵抗日题材相关,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书画、雕塑等艺术作品。

      (五)因陈列展览或宣教工作需要征集的近现代文物复制品、仿制品、国防教育展品、地方民俗物品等其他实物及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九条  本馆藏品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主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进行,并向社会公布拟征集藏品的范围、方式、条件等。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度预算草拟期间,研究策划部负责根据藏品征集线索,做好藏品征集资金预算,提交馆务会议审核通过后纳入下年度专项工作,并积极跟进落实。

      第十二条  外出征集藏品由研究策划部按照本馆出差审批程序,呈报馆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藏品征集工作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全程参与,共同对拟征集物进行初步鉴定,对其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并做好拟征集物来源、流传经历、历史背景等相关信息的原始记录,填写拟征集物清单。

      第十四条  通过有偿方式征集的每批次物品,研究策划部根据拟征集物的类别,委托三名以上(含三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研究策划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并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第十六条  由研究策划部工作人员、办公室财务人员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第十七条  由馆长主持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研究策划部履行征集程序,由双方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研究策划部会同办公室财务人员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第二十条  征集程序完成后,办公室财务人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策划部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并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接受捐赠以精神鼓励为主,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偿方式征集的藏品,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藏品征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馆务会议对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程序、重大事项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内部监督,确保程序规范、资金到位。

      第二十五条  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计局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结束后,按年度以本馆名义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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