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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陈列展览工作制度

来源: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 日期2023/3/17 11:36:57 作者:junyoo 浏览1026次

 

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陈列展览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馆陈列展览工作管理,确保陈列展览质量,丰富展览活动内容,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意识形态管理的通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直属博物馆陈列展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馆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为依托,致力于收藏、研究和展示华南地区东江流域抗日战争文物与史料,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见证地、华南和东莞抗日的写真地、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立足我馆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馆除基本陈列以外的原创、引进、外出等各类展览。基本陈列调整更新,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第二章  展览业务管理

      第五条  陈列展览工作由分管领导根据全馆业务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研究策划部、宣传拓展部负责主办,各部门业务骨干共同参与,办公室和物业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六条  重大展览项目策划、市外展览合作交流、大额展览专项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重要展览工作安排,纳入“三重一大”议事项目,由馆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研究策划部、宣传拓展部每年度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陈列展览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直属博物馆陈列展览业务管理的具体要求,汇总展览报备材料,按时报送、实施展览计划。

      第八条  加强陈列展览意识形态管理,严格按照《博物馆条例》规定,在开展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市文广旅体局备案;涉及近代革命历史类的展览项目按程序报宣传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使用标准地图或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陈列展览经费按照市财政及我馆有关财务、采购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批复的专项资金额度内据实列支。单个展览项目一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经费支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陈列展览工作应按照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的年度展览计划开展。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实施,需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展览开展前,在我馆官网发布展览名称、内容简介、主承办单位、展出时间、地点等展览信息,展期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二条  对于有实物展品的展览,应根据展览的类型、场所,以及藏品的类别、级别等实际情况,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藏品安全。

      第十三条  每次展览陈列大纲或版式稿、馆务会议纪要、展览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分别按次建档,并按陈列展览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认真做好年度陈列展览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第三章  原创展览

      第十四条  原创展览主要立足本馆藏品和历史文献资源,以及大岭山抗日根据地旧址等当地革命文物资源、地方民俗文化资源,策划举办东江纵队、全国抗战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等红色革命题材的专题展览。

      第十五条  原创展览由策展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拟定展览选题和方案。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策展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馆务会议审议,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原创展览策划、设计、制作和布展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展览主题鲜明,内容符合史实,文字表述准确,没有版权争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展陈特色,形式设计与内容设计和谐统一。

      第十七条  原创展览需要提用藏品参展的,按照《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藏品管理办法》中有关藏品提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引进展览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馆际交流活动平台,广泛、积极联系引进全国各地博物馆特别是革命题材展馆的红色文化专题展览,不断丰富我馆陈列展览活动内容,学习借鉴优秀展陈经验。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举办展览的审核要求,争取主办方的理解和支持,提前准备完善引进展览备案材料,共同配合做好展览报备工作。

      第二十条  引进展览由我馆与主办方本着平等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订展览合作交流协议,明确展览名称、展览内容、展品信息、展览时间、地点、合作方式等具体事项,共同遵守,互相配合,保障展览顺利举办。

      第二十一条  引进展览协议应约定主办方承诺保证展览内容合法,无版权争议,配套展品真实,来源合法。如使用复制品、仿制品,由主办方在展品说明中加以注释。

      第二十二条  规范展品交接和日常安全管理。接收、退还展品时,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及展品日常管理责任人三方共同清点展品并签字确认,交接清单分别加盖我馆及主办方公章。展出期间,物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值守制度,做好交接班手续和日志记录,确保展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引进展览、借用展品等名义,变相征集文物。

第五章  外出展览

      第二十四条  外出展览工作主要以本馆原创展览的推送为主。策展部门负责展览的策划、设计,送展部门根据策展部门提供的展览大纲撰写讲解词,联系落实送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出展览按照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的年度展览计划和相关要求,由送展部门按计划安排送展。需要提取藏品出库的展览,应履行藏品提用手续,并按照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直属博物馆外出展览藏品出馆的管理要求报批后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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